此外,这三起案件引起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恰恰是凶手最希望看到的。
如果把公众发
到吴兆光
上的愤怒换算成
能的话,他何止会成为一
焦尸,只怕连一
骨
渣
都不会剩下。以凶手的缜密心思,不可能不知
这样一个
理:他在现场
行的活动越多,留下痕迹
证的风险越大。他之所以仍然
持这么
,乃是他希望借此实现所谓“公平”的
烈意愿所致。换句话来说,单纯杀死三个被害人,并不能充分满足凶手的内心需要。致其于死地,固然是凶手追求的目标。然而,相对于死亡这一结果,凶手显然更看重死亡的形式。而且,通过这些极
宿命
及形式化的“仪式”凶手一方面得到了某
情绪及心理的宣
,另一方面,他也试图借此向整个社会传达这样一个信息:善恶有报。从现有情况来看,这项任务无疑是很艰
的,而且,它的意义在于能够指明侦查方向。否则,一切侦查活动都只能是无的放矢。专案组只给了方木五天时间。首先,凶手在作案时都
了手
以及帽
,并着意清除足迹;这
全民皆言可杀的社会效应,在魏明军、姜维利和吴兆光
上都有明显的
现,而恰恰是这
共
,让三名被害人成为凶手彰显“公平与正义”的目标。不可否认的是,被害人所有的这
舆论背景,大大
化了凶手的作案动机。在某
程度上,凶手的意图与公众情
宣
的需要
度契合。换句话来说,凶手之所为,即是公众之所想。实际上,凶手似乎成为公众意愿的代言人和执行者。也许,不仅在凶手心目中,甚至在整个社会的视线里,杀死这三个人,虽已
犯刑法,但并不有违
德。于光的母亲直唿其为“大侠”或许恰恰就是这
心念的
现。那就是,三名被害人都曾是“名人”这
突如其来的“名声”都来自于死者生前的所谓“恶行”经新闻媒
披
后,他们的所作所为都被展示在公众的视野之内,并迅速成为街
巷尾讨论的
。其三,犯罪手法相似。从表面上来看,这三起杀人案的手法各不相同。三名死者分别死于失血
休克、溺死及火灾。然而,透过表面征象,仍可以发现其中的共
。尽
方木提
的以上依据与传统的并案侦查条件并不完全符合,且多是
于主观推测,然而,在杨学武的大力支持下,市局最终还是同意了方木的主张,并从市局及案发地所属的数个公安分局
调人员,成立专案组。魏明军和姜维利的“臭名昭著”自不必多言,在侯永梅被烧死后,吴兆光同样在舆论的重压下苦不堪言。除了纸质媒
连篇累牍的报导之外,电视、广播中也将他和那辆灰
五菱面包车反复曝光。特别是在网络上,好事者对吴兆光的相关信息
行人
搜索后公之于众。从手机号码、住宅电话号码到家
住址、工作单位,甚至吴兆光的妻女及亲属的信息数据都被公开。当那三名被民众
诛笔伐的“作恶者”相继以极
宿命
的方式死去时,拍手称快者大有人在。似乎整个社会的激烈情绪都从这些命案中得以宣
。他得到了肯定,甚至是赞扬,似乎也更加确信自己的行为并不违反
德,至少是维护公平与正义所必需的。这
“仪式化”的现场传达
来的意义是,死者曾给他人带来的痛苦,最终都报应在自己的
上。在一般情况下,犯罪心理画像所依据的信息主要来自于现场勘查以及对被害人、现场
知人(例如目击者)的分析研究。从这三起案件来看,几乎不存在现场
知人。而且,凶手在现场留存的明态痕迹少之又少。然而,没有信息,本
就是一
信息,也能在某些方面说明嫌疑人的心理属
。从杨学武下载并打印
来的那些网页来看,几乎每个门
网站的国内新闻中,都有关于吴兆光的相关链接,各大搜索引擎中“吴兆光”与“菱车主”、“消防车
”等都是
门关键词。尤其是网络论坛,每个关于富都华城火灾的帖
下面都附随着大最回复。其中“烧死他全家”、“无良车主必须付
代价”、“人渣!去死”等
目惊心的字
数不胜数。简单地说,方木要
据已经掌握的情况,对凶手的动机、行为、目的及其心理特
行相关分析,
而对凶手的相关属
行描述。这
描述,将为警方提供一份较为直观的嫌疑人特征描绘提纲,以便缩小排查范围,并预测新的犯罪可能
及其特
,在确定侦查方向的同时,也提
防范工作的重
。于是,魏明军被迫用自己的血当作墨
来解题以获得密码。姜维利重回“予
”并溺死于“羊
”之中,以实现“有能耐你把我
回去”的狂言。在吴兆光
上,则几近完
地重现了侯永梅被烧死的整个过程。的是他本人。
所有人都在期待,他,究竟是一个什么样的人?
在某
程度上,凶手的犯罪心理定势在这
外
环境中再次得到巩固和加
。他敢于在短短几个月时间内多次犯案,也印证了这一
。其二,被害人相似。从表面意义上来看,三起杀人案的被害人的自
属
几乎毫无相似之
。除了
别相同之外,被害人的职业、学历程度、家
成员情况、社会
往关系、经济状况都有很大差异。然而,在对三名被害人
行被害风险评估之后,就能够发现,在遭受侵害的风险程度上,三名被害人有
度相似之
。三起案件的相关证据材料被统一整合,集中到专案组
分析
理,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确定侦查方向及范围。与此同时,方木也接受了一个任务:为凶手
心理画像。其次,因每次犯案时都需要携带一定数量的犯罪工
,例如保险箱、
、
桶及油桶等等,凶手疑似驾驶机动车辆前往犯罪现场;再次,
分犯罪工
质相同。在富民小区杀人案及富都华城纵火案中,凶手都曾用乙醚来麻醉被害人,并用相同(或相似)的黄
胶带束缚被害人的手脚。值得注意的是,在第47中学杀人案中,凶手用木
敲击的方式使被害人丧失反抗,而在后两起案件中则使用了乙醚。这似乎表明凶手在系列作案中,对作案手段的风险及可靠系数
行反思,并有意升级,
而选择更有效、保险的手法;最后,凶手在三起案件中,都采用了非常不必要的繁琐程序来完成杀人。从现场重建分析的情况来看,在致被害人死地之前,凶手都已将被害人彻底制服。此时,杀死他们实在是易如反掌。然而,凶手甘愿冒着在现场停留时间过长、随时可能暴
罪行的风险,费时费力地安排了非常复杂的“仪式”来杀死对方。